关于对经营快递业务进行备案的通知
发布人:123 时间:2010/3/18 21:37:56 浏览:1559
关于对经营快递业务进行备案的通知
省邮政公司、各快递企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7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第4号令正式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的通知》(局监函〔2008〕31号)的要求,经营快递业务应办理备案手续,现就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和时间
安徽省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法》颁布实施前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快递业务的,应于2008年9月11日前(即《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法》颁布实施后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快递业务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将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
2、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名录,一式2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6、允许经营快递服务品牌的证明文件(如加盟协议);
7、快递业务详情单。
三、备案受理方式
1、备案申请人可至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提交备案文件;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备案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退还方式应予以明确;凡未明确的,备案申请人应至省邮政管理局自取。要求邮寄退还的,备案申请人应明确收件人详细地址和是否保价及保价金额,并承担邮寄费,我局将通过EMS寄还备案申请人)。
四、完成备案时限
省邮政管理局在受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核查。对备案材料齐备的予以备案,并以盖章方式退交《备案登记表》1份给企业作为备案证明。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备案申请人向省邮政管理局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应是有效的,已参加当年的工商年检。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快递”、“速递”字样,未取得邮政委托的经营范围不得含有“商务文件、证件”等涉及信件专营的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营业执照应抓紧变更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邮政管理法律法规,快递业务的经营范围应为“快递业务(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除外)”;取得进出境信件委托(即邮政委托)的经营范围应为“快递业务(国内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和进出境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的公文、私人信函除外)”。
2、备案申请人应将下属的市内网点、承包区和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一并逐个填入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名录。
3、与备案相关文件、表样的电子版可登陆安徽省邮政管理局网站(http://ah.post.gov.cn/)下载。
4、在经营快递业务备案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市场监管处。(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25号;邮政编码:230088;联系电话:0551-5350929;5350927)
附件: 1.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
2.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名录